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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中房产加名真的可以分走一半吗-北京案例

发表于2018-03-21

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房子已经成为大部分家庭的主要财富。对于很多女同胞来说,结婚的前提条件就是自有住房,并且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很多父母为了保障子女的婚姻,往往会将全部积蓄为子女购买房产,如果房产证中加了另外一方的名字,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真的可以拿走一半吗,答案是未必会这样。

很多人有这种想法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只要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就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就可以要求分割。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865号。从法院判决中可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是,左某、申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由申某父母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诉讼中申某认可父母出资为借款,双方离婚后申某的父母起诉要求左某、申某支付购买房屋时借款27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法院也支持了申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本案中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某父母就左某、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法院也支持了申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另外即使是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房屋,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并不是只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能对房产进行分割。

当然任何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个案件都不会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判断其应如何解决。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多一分信任,少一分猜忌,彼此信任才能幸福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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