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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需谨慎,这些注意事项帮你降低购房风险!

发表于2020-08-27

一、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

购房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时,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时,购房人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等相关材料。

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商品房,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确认商品房是否合法销售

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尾款或全款等)前,应确认拟购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该商品房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范围之内。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确认后,应进行网上签约。

三、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时,建议使用原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购房人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方负责。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四、及时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防止“一房多卖”的风险。

(注:可登录“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jsj.zs.gov.cn。通过“中山市商品房网签备案情况查询系统”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五、确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中山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不能存入其它帐户或支付现金,避免预售款被挪用。我市“交易监管平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行管理。

六、样板房的设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七、确认“两书”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楼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书面约定重要事项

除合同条款外,建议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约定所购买房屋的交楼时间和标准、物业服务(含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缴交时间和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等事项,避免产生争议。

九、确认中介代理机构各项销售信息

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购房人应要求代理人以书面方式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代理人的资格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十、警惕、抵制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行为

相关单位、市民要警惕和自觉抵制社会不法分子“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违法行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市民参与没有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的所谓“VIP认购”、参加“XX俱乐部”、“XX电商活动”等认筹和认购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十一、不参与“炒卖炒买”行为

为防止商品房交易的“炒卖炒买”行为,购房人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为其办理购房资格认定手续,避免开发企业将已销售的房屋,采用加价或其他方式转售给其他购房人。

十二、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发表于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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